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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曝光(三)

    時間:2022/09/01    來源:淮安市應急管理局    字號:[ ]

    為深入推進特種設備領域安全生產百日攻堅行動,筑牢安全生產屏障,推動各類企業壓緊壓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切實發揮“查處一起、震懾一批、教育一片”的警示作用,淮安市市場監管部門現公布一批特種設備領域安全生產典型案例。


    案例一

    江蘇金象傳動設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超期未檢特種設備案

    基本情況

    2022年1月13日,清江浦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江蘇金象傳動設備股份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現場發現該公司正在使用一臺超期未檢驗的起重機吊運貨物。

    處理結果

    該公司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清江浦區市場監管局責令該公司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并處3萬元罰款。


    案例二

    淮安市盛唐彩印有限公司使用超期未檢特種設備案

    基本情況

    2022年3月15日,淮陰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淮安市盛唐彩印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現場發現該公司正在使用一臺超期未檢驗的叉車進行作業,且司機未取得叉車作業資格。

    處理結果

    該公司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和第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淮陰區市場監管局責令該公司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并處3萬元罰款。


    案例三

    金湖萬磊木業有限公司無證操作叉車案

    基本情況

    2022年5月26日,金湖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金湖萬磊木業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現場發現該企業正在從事叉車作業人員未取得叉車作業資格,且逾期未改正。

    處理結果

    該公司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四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金湖縣市場監管局責令該公司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并處1萬元罰款。